1.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在季度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,将应该按扣除项目10%后的所得额,在年底汇算清缴时,允许减半扣除。
2.企业根据汇算清缴结果,在规定的期限内,如实计算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3.企业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将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额按照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,计算结果为负数的,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,缴纳企业所得税;计算结果为正数,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4.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时,应该将减半征收的附加税,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,计算应纳税额时,按照“税额=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×税率-速算扣除数”的顺序进行计算,计算结果为负数的,企业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。
5.对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附加税的项目,税务机关应通过定期定额核减,或者采取核定征收等办法,使减半征收的附加税项目实际税负降至规定标准,并根据实际税法要求,调整附加税的项目。
6.企业根据年度汇算清缴结果,按照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,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,然后将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,直接计入企业损益,计算应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额。
7.企业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将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额按照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,计算结果为负数的,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,缴纳企业所得税,计算结果为正数,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。